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