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各级爱卫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