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载畜量标准,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并制定草畜平衡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