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与发包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