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二十条有效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以草定畜,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载畜量标准以一定面积草原所能承载的羊单位计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