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和税收完成情况,自治区计划、经贸、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报送综合性统计报告及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