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制定的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二)自治区本级预算与市、县(市辖区)级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各市、县(市辖区)向自治区上解收入,自治区对下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三)报送国家财政部门备案的自治区总预算和批复自治区级各部门的预算收支表;(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