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