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都—孔雀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凡违反本条例,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