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都—孔雀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