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