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都—孔雀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废止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