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都—孔雀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已废止流域内禁止新建小型造纸制浆、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