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都—孔雀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第十三条已废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应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在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