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都—孔雀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已废止在流域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