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流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各团场应当依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把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纳入城镇、农村、工矿区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