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为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保证生态环境安全,博斯腾湖大湖区水体正常控制水位为:最高控制水位1047.5米,最低控制水位1045米。

建立自治区级博斯腾湖水位预警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使博斯腾湖水资源管理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