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的保护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乡规划。

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保护标准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