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破坏湿地和保护标志的,湿地管理机构、责任单位或者湿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