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