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合法权益损失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农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