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