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者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