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地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