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