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