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编制,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