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