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