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