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部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和大中型水库应当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