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检疫通道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或者接收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专用章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接收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