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