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