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