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自行建设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也未委托他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