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遵守动物免疫退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