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