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诊疗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相应的消毒、废物处理或者暂存设施设备;(三)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动物活动空间;(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