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诊疗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