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