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财政支持等办法,由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