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一)动物饲养活动中死亡的动物;(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五)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