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一)动物饲养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

(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五)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