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不具备自行实施免疫接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基层兽医机构申请强制免疫接种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