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和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免疫和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疫苗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