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四条已废止本市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市和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