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本市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市和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