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因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需要采集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动物养殖者动物应激损失补偿。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