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