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当河道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